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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树立法律信仰

发布时间:2013-03-28 查看次数:5059

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树立法律信仰

    [内容提要]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行,人们日益意识到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法治建设的方向逐渐确立,法治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但是,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法律信仰的虚无,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和必要条件,并就法律信仰的概念、法律信仰的对象及原因、树立法律信仰的障碍及如何树立法律信仰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 键 词] 法治,法律信仰,信仰对象,法律工具主义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深刻的意识到法治的步伐每向前发展一步之艰难。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决定的,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之中就已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规定好了,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等现象却屡见不鲜。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追根到底可归结为法律不被信仰。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形同虚设的法律,在于不为人们信仰所致。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一种法的统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也将受到阻碍。

 一、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及法律信仰的概念

信仰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信仰也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论理学的概念,因此要给法律信仰下一个确定的概念是极其困难的。山东大学法理学教授谢晖给法律信仰下的定义是:“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可见,它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的概念。”②另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公众一旦对法律价值做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地服从法律、爱护法律。这恰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治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③由此可见,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其一,在观念形态上,法治的实现要求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在人们心中的确立,这种至上性、权威性的确立也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在义务本位观向权利本位观的转变过程中,仅依靠法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是不够的,它还需要主体有意识的主动的服从,它的确立不是靠社会成员出于畏惧法律而被动地服从法律来完成的, 而是依赖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感情,这一神圣感情即为信仰。只有信仰法律,人们对法的信任、尊重之情才会被激发,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有可能得以真实的确立和维持,人们才能更好的自觉的遵守法律。

其二,在价值形态上,法治中的法,不仅具有秩序的应有含义,而是包含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目标在内。然而,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仅靠社会主体消极地服从是不可能完成的,它必须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基于公民自觉守法的热情,以及对法律制度深信不疑的信仰。

其三,在制度层面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我们所选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然我们选择市场经济,不论人们愿意与否,市场经济必然强迫人们对与其相适应的法治的认同和服从,即信仰,如果人们尽早的形成这种信仰,则有利于我们尽早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实现法治打下坚实的基础。否则,只能延缓法治的实现。

二、法律信仰的对象及原因

毫无疑问,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换言之,法律被社会主体信仰的基础何在?对此,有学者曾指出:规律——科学性、人道—— 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④  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当代法律之所以被信仰,其基础要素在于自身应具备“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三种不可缺少的内在品格。⑤  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中的“和谐、正义、诚信”等要素是法律价值的指引,也就是法律信仰的对象。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里,良法普遍服从(守法)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而这里讲的良法正是笔者所认为法律信仰的对象之所在。以上学者所讲的被信仰的法律应具备的要素或内在品格,都应是良法的应有之义。法律之所以能够被信仰,其主要原因有:“一方面,作为一种人道的争议规则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价值基础;作为客观的科学规则具有被主体信仰的真理基础;另一方面,作为方便的利益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实效基础。”⑥如果一部法律表现为恶法,那它就失去了被人们普遍信仰即遵守的价值基础。作为国家治理所要达到的一种目标状态,法之被普遍服从是亚里士多德认为的理想状态,在他看来,社会秩序要得以稳定,人们生活要安宁幸福,法治也即国家制定之法律被广泛服从是帮助这一社会理想实现的最佳途径。这里讲的“普遍服从”,也正是笔者所讲的对法律的信仰。

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讲过,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⑦

因此,要实现法治必须树立对“良法”的法律信仰。

在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精神方向,极大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善恶”标准正是儒学的标准。将“良法”也即“善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信仰的对象更易为民众所接受,法治的目标也就会更快的实现。

三、克服法律信仰的障碍

当代中国公众对法律缺失信仰,主要与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以及长期以来法律工具主义取向盛行等因素有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根基,相反,伦理道德却成为人们推崇的对象。人们更倾向于伦理亲情,对通过法律程序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却避而远之,相伴而生的则是人们排斥法律甚至厌恶法律,使得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至上性与权威性。在这样情形下,对法的信仰便无从谈起,轻视法律、漠视法学也就应运而生。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造就了权力至上的观念,使人们崇尚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权力至上的传统文化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

民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淡薄,义务本位观还没有彻底清除,影响了人们对法的自觉程度,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绊脚石。一个民族的法律意识的强弱,是该民族经济、政治、思想、地理环境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又客观地反映出社会成员与法律之间系的距离。

“法律工具主义”是长期以来阻碍我们理论法学向前发展的重要障碍,也是法律信仰树立的主要障碍。它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它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从具体表现形态看,它是指法律不过是阶级、国家、政策、以及发展经济和维护道德的工具而已。

  但是,法律工具主义并非一无是处,这种工具主义的法律在为维护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古人认为法者,治之具也,即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然而,法律的工具功能,并不能说明法律仅仅是工具,也不能就此形而上学地产生工具主义认识。我们必须承认,每一部良好的法律都应有超越工具性的内在特质。忽视这种特质,只重视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形成蔑视法律、支配法律、变通法律、篡改法律的工具主义思想与惯性作为,阻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的树立。

四、强化公民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法律信仰

信仰是人生的信念、支柱、目标、准则、意志和创造力。没有信仰的人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希望、信念、准则目标,就没有意志和创造力。对法律的信仰更是如此。要真正发挥法律的效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必须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尤其是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对此,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立法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亲近法律,是实际感知了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要保证这一点,在程序上,立法首先就要民主,就要充分考虑、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如果法律本身就体现为一部“恶”法,那么,要求人们服从法律、信仰法律,也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只有使法律得到了民众的深层认同和积极共识,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想趋向,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唤起人们的崇敬和信仰,对法律的信仰才会自然而生。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不能权大于法,做到有法必依。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乱执法与不执法是目前行政执法中最突出的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严格按程序办事。要公平、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力。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敢于信法、用法,以至对法律的追求和信仰。

再次,在普法教育中,以培育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为起点。在以往的普法教育中,基本上是一种以义务教育为主的法治观念的培养,因而,对公民的权利意识灌输较少。在普法宣传的形式上,每每总会流于形式而收效甚微。当前,依法维权的意识仍是薄弱点。要使中国的法治走上正轨,要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再只是高高在上的指挥棒,使法律能够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就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让法律成为人们生活的工具。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根本性的是宪法意识的培养。只有当人们懂得并且愿意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时,法律才能真正融入人们的意识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才能统一起来,法律信仰才能树立。

参考文献:

③「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8月第1版,16

④⑥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 载《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2期,第93

⑤《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  深圳大学法律系·钟明霞 山东大学法学院·范进学

⑦亚里士多德著  《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