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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细化基层法院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9-10-14 查看次数:6041

转载自微博 人民法院报

       提升执行能力,需要研究地域差异,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细化、制定符合当地客观实际的执行措施,形成富有地域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上进行法制宣传和整治,才能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建设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兑现庄严司法承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 

       执行工作在全国法院是一个重头戏,也是司法工作中的难点,更是增进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的基础。公正的司法裁判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予以落实、兑现。针对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研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制定了各种执行措施,期望让“老赖”无处遁形,取得了一定实效,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基本解决了执行难。但要切实解决执行难,这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程。我国地域广阔,中西部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的教育普及程度和认知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念。在国家层面制定的执行措施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地域差异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适当予以细化、完善、变通,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当地司法实践,落实执行措施,提高执行能力,树立司法公信,保障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措施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一系列调研、专家论证、实践应用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操作规范,但不能也不可能考虑到每个地方的地区差异,严丝合缝地制定出一套适合所有地区需要的规章制度,现有的执行措施需要根据地区特点进行本土化改良,否则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现象,阻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限制高消费令需要逐步完善。“高消费”是一个相对的标准,为充分发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功效,切实起到限制高消费的作用,限高令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完善,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人们的出行方式主要是乘坐火车硬座、硬卧,或长途客运班车,在这些地区限制高消费措施应包括火车硬卧、硬座、长途客车的乘坐,将人民法院限高系统与客运企业实名制购票系统联网,真正实现让“老赖”寸步难行。制定当地住宿标准,限定住宿最高数额,通过宾馆的人眼识别系统,自动识别,对限高被执行人上传记录,并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制定人均最大居住面积标准,除生活必需,不得修建、装修房屋,名下不得购置车辆等。实现各部门数据联通,共同监督被执行人的生活消费,解决依靠申请人单一监督的尴尬困境。

       加大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力度。公安部门和法院系统共同制定协查协控规则,建立协查协控平台,实现数据库共享,扩大协查协控社会面,只要被执行人使用含有身份信息的数据立即报警,并后台传送至协查协控平台,实现从源头严厉打击“老赖”。经调研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被公安机关临控到位的被执行人中,80%的被执行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期间,其本人或家属积极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践证明,如果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突破“人难找”瓶颈,执行工作就能成功80%,加强建立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举多家之力,可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大法院和其他单位的配合,实现数据共享。切实解决执行难,构建诚信社会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从源头化解执行难题需要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发挥国土资源、房管、税务、移动、银行、保险等多部门的协同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打压“老赖”生活空间,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局面。在这个大数据时代,只有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共通、资源共享,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打击和预防并重的作用,彻底提升执行能力,破解执行难题。

       加强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在执行过程中,一直以来各级法院都强调法院和公安、工商等其他部门的协作,签订备忘录,召开联席会,制定联动机制等等,但更应加强法院系统内部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联动,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9800多个基层人民法庭,30多万司法工作人员,几乎每两个乡镇就有一个基层人民法庭建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加强法院系统内部联动,就一定能打好切实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通过委托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对于无法委托执行的复杂案件,如跨市、跨省执行案件,执行人员跨省驾车,安全风险和经济支出增大,同时执行人员人生地不熟,不利于快速查控,到外地执行时,和当地法院提前信息沟通,使用坐火车等交通方式到达该地后,利用当地法院的车辆、协助人员查找被执行人,实现车辆、人员的配合,方便执行,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同时,法院之间联动机制的建设,通过法院系统就可以实现统一调配,所面临的困难、阻力相对较小,应充分利用。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营造执行氛围。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人们接受信息渠道狭隘,他们对外界事物有部分抵触心理。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多角度全方位宣传,通过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促进辖区群众形成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分期、分批对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老赖”在微信公众平台、法院微博和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曝光,使失信被执行人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自觉主动履行义务。聘任德高望重、积极肯干、热心法治事业的人开展执行宣传,借助人民调解员体系,实行“一村一执行宣传员”制度,可以弥补现代宣传手段不足,通过身边人的现身说法,让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充分发挥执行宣传员群众信任的优势,积极义务进行执行政策的宣传,树立全民法治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督促他们主动履行义务,提高执行效果,树立司法公信。

       建立悬赏举报制度,落实专项悬赏金。建立执行悬赏举报制度,利用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平台,通过手机、电视以及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公告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部分人民法院有尝试执行悬赏制度,并下发了悬赏令,但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且悬赏金需要申请人支付,增加了申请人负担,悬赏金数额较少,无法发动社会力量,执行悬赏举报制度的建立应参照公安机关的悬赏规定,将悬赏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范围,按照案件执行标的设置悬赏金额,解决利用申请人单一支付悬赏金的不足,落实悬赏制度,推动全民参与执行的良好局面,彻底破解执行难题。

       加大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拒执犯罪构成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操作规定,可操作性较强,但仍有一些行为因缺少具体规定,尚未纳入刑罚范畴。同时针对部分自诉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弱的现实状况,执行员应对申请执行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宣传打击拒执犯罪和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义,引导自诉人正确收集证据,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对进入诉讼阶段后财产无偿赠与和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纳入拒执犯罪的范畴予以惩处,加大拒执犯罪的打击广度和深度,让“老赖”对法律心存敬畏,不敢逾越法律屏障,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批、预防一片”的效果。

       执行工作任重道远,切实解决执行难,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实现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数据共享,才能共同压缩“老赖”生活空间,让他们“寸步难行”,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共同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法治社会。提升执行能力,需要研究地域差异,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细化、制定符合当地客观实际的执行措施,形成富有地域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上进行法制宣传和整治,才能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建设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兑现庄严司法承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