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公众号 山东高法
车子在路上行驶,一些人认为坐在后排安全系数高,不需要系上安全带,可一旦出事故受伤,自己也要负一定的责任。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孙某起诉被告王某、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7年某日,案外人高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原告孙某沿蓁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蓁山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中正山庄路口处,高某驾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被告王某车辆前脸与高某车辆右侧中部相撞,致高某车辆发生旋转,高某车辆与案外人林某驾驶的准备由西向南右转弯小型轿车前脸相撞,致原告、被告王某受伤,三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和被告王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林某无事故责任。原告于当日到医院治疗,住院26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多发脊椎骨折、气管切开术后、肺炎、双侧小腿肌内静脉血栓形成、枕大池囊肿、高血压(1级),后原告多次到上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检查。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原告受伤原因除交通事故外,还包括原告未系安全带,这是由原告与高某造成的。庭审中经核查,事发时原告乘坐在车辆后排,未使用安全带。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根据原告的伤情,能够认定原告因未使用安全带致使加重其伤情,故原告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根据事发经过、各方过错等因素考虑,本院确认高某、被告王某及原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分别承担45%、45%、10%的责任。依据上述责任比例,主审法官对原告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判决。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认可,达到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
法官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判断过错时往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造成原告受伤原因除交通事故外,结合原告的病情,能够认定与原告未系安全带有一定关系,法律也规定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生活中不少人乘坐在车辆后排而不系安全带,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该案件也提醒广大乘客一定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这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
来源:芝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