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公众号 山东高法
10年前,永嘉吴女士从第三人处“购买”了瓯北一处房产,如今已住了整整十年,却被法院强制腾空。“我既没有欠他人债务,也不是老赖,这是怎么回事?”
涉案房屋坐落于永嘉瓯北,2001年8月,王某从他人处购得并领取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2004年10月,王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并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交给陈某作为“抵押”,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王某因吸毒经济拮据,又被判刑入狱,无力偿还借款。2006年5月,潘某替王某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及2.2万元利息,陈某遂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钥匙转交给潘某,涉案房屋完成了第二次“交易”。然而,潘某替王某偿还的资金是从吴女士处借来的。因潘某无能力偿还,吴女士遂跟他商量,将涉案房产抵债转卖给她。但潘某认为涉案房屋所有人王某尚在监狱无法代为做主,于是与吴女士签订了一份长期租赁合同,除了抵掉本金利息外,吴女士又给了潘某10万余元。拿到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吴女士开开心心地对房屋进行了一番装修,2009年11月搬入居住至今。
出狱后,王某也未主张房产权利,吴女士一家一住就是十年,早已把这房屋当做了自己的家。然而,问题发生在了近年。永嘉地区纵深推进“大拆大建”“大建大美”,涉案房子被划入拆迁之列。
这时,想到不动产权证一直未变更登记的王某便要求吴女士搬离。而吴女士则认为,自己前后付了17万,加上装修总共投入41万有余,房产几经易手,现在自己拿着产权证,王某也一直未主张权利,理应默认为自己“所有”了。争执不下,王某将吴女士诉上法庭,要求搬离。
2018年11月,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登记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所有的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吴某在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该房屋没有合法的依据,且未经王某许可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已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现王某要求吴某搬出涉案房屋,请求排除妨害,于法有据,遂判令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占用房屋。判决生效后,被告吴某未自行腾空。今年,王某向永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吴某未配合法院在指定期间履行腾空义务。永嘉法院遂在近日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腾退。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屋几经“易手”,都只流于形式交付不动产登记证书,而没有实质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或变更登记。法官提醒,买卖房产是大额财产交易,不能囫囵吞枣,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否则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来源:法智今微、广西普法、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