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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9万!刘士合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9-11 查看次数:1973

转自公众号:山东高法;

 

       2019年9月10日上午,泰安中院对刘士合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士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刘士合受贿所得赃款及受贿房产出售所得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招标、政策扶持、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89326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士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士合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刘士合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名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有立功表现;部分犯罪系未遂,案发后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士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在庭审现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