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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案例选编 ︱ 贵州高院: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凝聚审判权

发布时间:2019-08-15 查看次数:1405

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案例十九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目标,制定《关于对审判执行中案件依法监督的规定(试行)》,积极探索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围绕“四类案件”狠抓六项监督管理举措,努力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一、制定权力清单,明晰监督权限
贵州高院针对司法改革后,一些法院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专门制定审判权力清单,划分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三个类别,并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在充分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可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审判权力一律由合议庭行使,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得到有机结合。

二、细化案件标准,界定监督范围
贵州高院着力细化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清单:一是细化具有社会影响案件标准。细化群体性纠纷人数标准,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案件标准。如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可能引发关联诉讼、集团诉讼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区域、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群体利益的等。
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涉及在本省投资企业重大权益的民商事案件。
三是细化可能发生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如重点关注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与本院、上级法院生效案件冲突案件,确保类案同判关口前移。
四是细化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具体类型。如通过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或者举报人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等方式实名反映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等案件。

三、明确发现方式,实现及时监督
贵州高院规定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层级发现和标记需要监督管理案件的方式,确保在审判执行中全流程及时发现问题。一是立案阶段。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发现案件有“四类案件”情形的,在立案同时进行标记。
二是收案阶段。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办案平台对案件是否符合“四类案件”进行初步判断,并进行标记,对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结果主动跟踪。
三是办理阶段。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发现存在“四类案件”情形的,可以随时进行补充标记,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也随时可以提示标记。为确保及时发现转化为有效监督,对依规定标记的案件,合议庭必须在裁判前及时向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四、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监督有效
贵州高院推动监督管理方式从个案审批转变为对程序性事项依法审核、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全程监督管理、对案外干扰有效排除等。一是规范监督管理主体和程序。院长、副院长、庭长分别对全院、分管和本部门审判执行案件开展事中监督管理,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审判组织决定,而是通过逐级开展扩大合议、复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强化监督。
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法律适用参考咨询机构作用,审判委员会专注审判经验总结和对审执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程序讨论“四类案件”。
三是加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监督力度。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发现“四类案件”情形,应向庭长或分管院长作出风险提示,有关责任主体应将跟踪管理的情况进行反馈。
四是聚焦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管理。试行“一案三查”机制,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严格评查审判结果,审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五、依托信息系统,保障监督透明
贵州高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大数据作用,推动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有效防范不当干预过问。一是积极探索系统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逐步实现系统对符合本规定应当监督管理情形的案件自动提示、标记及推送,并自动进行节点控制。
二是审判管理部门在网上办案系统自动提示的基础上,发现审判流程异常时,向有关业务庭庭长作出风险提示,并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
三是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全部公开进行,并在案卷及办公办案系统平台上全程留痕,实现组织化、平台化、公开化监督管理。

六、严格考核奖惩,落实监督责任
一方面,强化监督责任。遵循“谁审理、谁裁判、谁决定、谁负责”原则,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和决策的院庭长一般不承担错案责任。院庭长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正确履行“四类案件”,导致错误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另一方面,强化考核奖惩。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考核奖金、评先选优、职级晋升不仅以办案数量、服判息诉率等审判执行工作指标为依据,更以“四类案件”的办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2018年,通过加强审判执行中案件监督,贵州法院29个案件评估质效指标中有20个同比呈增益效果,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29%。

原标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凝聚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合力

编辑:陶成(实习)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