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是第19个知识产权日。4月25日,烟台中院发布了2018年度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其中,我所王文松律师承办的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诉马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位列其中。
案情
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C级别塔式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设计制造高空作业吊篮平台等。2009年10月至2015年12月,马某在金道成公司处任技术负责人职务,全权负责该公司技术事务。2015年,马某及技术科设计人员潘某负责对模块式组装拆卸炉膛检修平台进行研发,2015年5月金道成公司开始投入生产并销售该检修平台,此后对该检修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进。2016年11月,金道成公司准备申请该检修平台专利时,才得知马某已于2016年6月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模块式组装拆卸炉膛检修平台”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 11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马某,发明人为马某和潘某。原告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金道成公司所有,故请求确认专利权权属。
审判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系马某在金道成公司工作期间研发、离职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金道成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亦与金道成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创造,且该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金道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因此,在金道成公司未与发明人马某、潘某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金道成公司,金道成公司应为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确认“一种模块式组装拆卸炉膛检修平台”实用新型专利权归金道成公司所有。
评析
本案系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马某作为发明人仍享有获得奖励及合理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