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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业刚、李升元参加《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工作论证会

发布时间:2016-06-06 查看次数:2326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已经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调研论证,2016年5月3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人大机关三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立法调研工作论证会,听取立法基地、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山东工商学院、烟台大学、鲁东大学等三所立法基地相关负责人、部分立法顾问以及市人大农委、市林业局、市法制办、市森林公安局、昆嵛山林场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受聘担任立法顾问的迟业刚、李升元,结合前期赴海阳、福山乡镇街道调研情况,代表政府团队进行了专题发言。

 

    针对《条例(草案)》总则,提出,《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系省政府2014年刚刚施行的政府规章,虽不是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但应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建议在条文中增加参照《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规定。对于森林防火的责任主体,基层反映较为强烈,总则对此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针对《条例(草案)》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处置规定,指出,预防、扑救、处置都离不开一定的行政权力行使,应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对森林防火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各自的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地方立法可以作为的领域,也能为森林防火责任主体依法开展防火活动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

 

    针对森林防火经费保障问题,建议,《条例(草案)》对森林防火经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这一问题跟责任主体系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经费保障解决的是钱的问题,责任主体解决的是人的问题。没钱,森林防火失去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森林防火会沦为口号;没人,森林防火失去了必须的决定性要素,森林防火就归于自然状态。将二者统一以来,才能有效解决我市森林防火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此外,针对《条例(草案)》中涉及的诸多,本团队已先后三次向有关起草审议单位出具详实的书面意见,本次论证会又针对部分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出具了第四份法律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