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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2010-03-11 查看次数:5037

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行政诉讼与仲裁用)
(   )鲁君律  字第   号
甲方                                ,因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甲方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庭,保守秘密,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客观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并按约缴纳律师服务费。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则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乙方有权免责终止代理,并无需通知甲方。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则不予退回。
    五、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并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        元,于本合同签订起三日内支付,乙方出具合法的收费收据。此外,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之日止(具体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包括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以及仲裁裁决书为准)。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经双方另行书面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九、特别约定:                                                       
                                                                                
附:《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使委托人在诉讼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时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委托人:
    1、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人民法院是根据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的,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3、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
    委托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委托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诉,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委托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4、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委托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5、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6、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委托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委托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委托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委托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委托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委托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关于申请财产、证据保全
    委托人中请财产、证据保全的,应明确保全标的的具体范围,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因委托人无法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而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委托人应承担不予退还保全费的风险。委托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委托人拒绝提供的,应承担保全不被受理的风险。委托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关于上诉、申诉
    委托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申诉或提交相关上诉、申诉材料的,将承担视为未提出上诉、申诉的风险,委托人不按时交纳上诉、申诉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申诉处理的风险。
    10、关于申请强制执行
    (1)超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委托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2)执行全部或部分不能的风险。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全部或部分欠款不能履行,或需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委托人要承担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风险。